全国总工会对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提出“八不准”要求
来源:  作者:  发布时间: 2014-08-10  浏览次数: 3

    为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,为职工群众办实事、做好事、解难事,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。全国总工会办公厅7月29日下发《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》,对工会经费支出详细划定范围,包括职工教育、文体活动、宣传活动等。同时,工会经费还应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,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、开展职工劳动保护、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、法律服务、对困难职工帮扶、向职工送温暖等。此外,培训工会干部、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,组织劳动竞赛、合理化建议、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等也在可使用工会经费范围内。《通知》要求,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。

    为严格管理,控制基层工会经费开支,《通知》提出了“八不准”要求:

    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、代金券等,搞请客送礼等活动;

   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,滥发津贴、补贴、奖金;

    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;

   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,违规设立“小金库”;

   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,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;

    不准截留、挪用工会经费;

   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,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;

   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。

    近日,校工会为认真贯彻落实《通知》精神,专门发文转发“全国总工会办公厅《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》”,并要求各基层部门工会认真学习《通知》精神,严格遵守工会经费开支“八个不准”要求,不断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。

 
文章来源:校工会
文章作者:李萍
责任编辑:翟荣惠